第一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教职工落实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有序、文明行使民主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共同营造和谐校园环境,努力完成教学、 科研、管理等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在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科学
研究、基本设施建设与调配、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相关的聘任制度、考核办
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讨论单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学校党政工作重点和学校教代会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确定。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政班子要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要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二级
教代会提出的有关决议应积极落实和实施。
第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超过 80 人的,代表按35%—50%比例选举产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基层工会主席、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或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占 50%以上)组成。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条 各基层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应当为基层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将各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