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校工会组织奖励工作,褒奖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教职工、服务基层、服务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现就校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评比表彰奖励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会组织评比表彰奖励标准
(一)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
校工会开展的群众性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五小”竞赛优秀项目带头人,业务技能比赛前六名选手等,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校工会组织开展的“五小”竞赛活动,对创造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实用价值(专利)的优秀创新成果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校工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校工会命名的劳模(职工、大师)创新工作室,校工会按5000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校工会举办的业务技能比赛,应对比赛获奖选手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校级竞赛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50元/人。
(二)工会组织建设。
校工会可对职工之家建设竞赛中工作突出的先进基层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校工会奖励标准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先进基层工会3000元,优秀工会工作者600元/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400元/人。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本《规定》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规定》是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经批准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各基层工会结合实际,参照制定不高于校工会规定的具体奖励标准。
(二)本办法所指表彰奖励,仅限于学校层面选优树模表彰奖励。上级部门各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校工会一般不重复物质奖励。
(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按程序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彰活动贯彻一切从简的原则。
(四)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